(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与茅红叶、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茅红叶,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经营者金裕红。被告茅红叶。被告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诉被告茅红叶、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