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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与茅红叶、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茅红叶,俞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428号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经营者金裕红。被告茅红叶。被告俞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诉被告茅红叶、俞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州区川姜镇提花库布业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