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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少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95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市城中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俊峰,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371元,减半收取2185.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冰洁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