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林显超诉被告邹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显超,邹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林显超,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25日。被告邹彦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30日。原告林显超诉被告邹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显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林显超负担。审判员 杨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雷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