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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肖宗明与重庆鹏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宗明,重庆鹏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肖宗明,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现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张敏,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鹏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滨江路西段满庭芳花园A幢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9885-6。法定代表人胡锡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大坡乡,组织机构代码06773739-X。法定代表人胡锡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宗明与被告重庆鹏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肖宗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鹏鼎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0元,减半收取85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0元,由原告肖宗明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