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汉民初字第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韩子波与薛栓旺、晋中隆长辉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子波,薛栓旺,晋中隆长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滨汉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韩子波。委托代理人王楠,天津滨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栓旺。被告晋中隆长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永旺,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代表人赵枫,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代表人赵岳虹,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子波与被告薛栓旺、晋中隆长辉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锦州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平阳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子波的委托代理人王楠,被告人保平阳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栓旺、运输公司、人保锦州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前,原告撤销对本案被告蔡兴威、于锦波、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的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子波诉请:1、依法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70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承担;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4时40分,王宝成驾驶冀B×××××、冀B×××××挂号大货车沿海滨高速公路由南向北在第三车道行驶至上行61.4公里处时,车辆右前部撞上前方同车道内遇前方堵车停驶的由蔡兴威驾驶的黑J×××××、黑J×××××挂号大货车左后尾部,王车左前部又撞到其前方第二车道内遇前方堵车停驶的由被告薛栓旺驾驶的晋K×××××、晋K×××××挂号大货车右后尾部,蔡车前移后,其左侧与薛车右侧相撞,蔡车右前部又装上其前方同车道内遇前方堵车停驶的由张海涛驾驶的鲁M×××××、鲁M×××××挂号大货车左后尾部,造成王宝成及其车内乘车人王予泽当场死亡、上述四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海滨大队认定:王宝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蔡兴威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薛栓旺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海涛不承担事故责任;王予泽系乘车人,不承担事故责任。另查明:王宝成驾驶的冀B×××××、冀B×××××挂车在被告人保锦州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薛栓旺驾驶的晋K×××××、晋K×××××挂车登记为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所有人为被告薛栓旺,双方系挂靠关系,该车在被告人保平阳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50000元(主车1000000元、挂车50000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黑J×××××、黑J×××××挂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海涛驾驶的鲁M×××××、鲁M×××××挂登记为山东省博兴县第二运输公司所有,实际所有人系原告韩子波,案外人山东省博兴县第二运输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不再对该车主张任何权益,由原告享有该车的各项权益。再查:本院作出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200号、197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生效,认定事故有责各方王宝成、蔡兴威、薛栓旺的责任比例分别为66%、17%、17%。以上事实由原、被告提交的书证以及本院调取的(2015)滨汉民初字第1200号、197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1100元、施救费2500元、拖车费800元、装卸费2000元、停车费2500元、酒检费300元。该损失均有相应的票据予以佐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1500元,计算方法:300元/天×5天。原告提交修理厂证明证实原告车辆修理5天,但未举证证明停运损失标准,本院参照2014年度天津市交通运输业标准87868元/年予以计算,停运损失费确认87868元/年÷365天×5天=1203.67元。对于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先诉情况,同时为其他受损车辆预留相应份额,由被告人保锦州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00元、被告人保平阳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00元,因原告不再本案中向黑J×××××、黑J×××××挂车的交强险承保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主张权利,本院酌定扣除其应当在交强险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00元后,原告剩余各项损失为车辆维修费200元、施救费2500元、拖车费800元、装卸费2000元、停车费2500元、酒检费300元、停运损失费1203.67元,共计9503.67元,由被告人保锦州公司赔偿9503.67元×66%=6272.42元、被告人保平阳路公司赔偿原告9503.67元×17%=1615.6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人民币300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拖车费、装卸费、停车费、酒检费、停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6272.42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平阳路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拖车费、装卸费、停车费、酒检费、停运损失费共计人民币1615.62元。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元,由原告担负15元,被告薛栓旺、晋中隆长辉运输有限公司各担负9元,被告薛栓旺、晋中隆长辉运输有限公司担负的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雪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温馨提示:赔偿款履行银行账户户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管理委员会开户行:天津农商银行汉沽支行账号:9280101000010000051007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