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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办公室与韩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韩秀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办公室。地址沁县定昌镇胜利路33号。法定代表人连玉红,任项目办主任职务。被告韩秀萍,女,196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办公室诉被告韩秀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韩秀萍已还清贷款,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秀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办公室提出撤回对被告韩秀萍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办公室撤回对被告韩秀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合国人口基金沁县妇女参与发展项目办公室负担。审判员  王慧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