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全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刑初字第307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全某某,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经批准,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XX县看守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赵文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鲁莲虹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幼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全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区内3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金额1605元。1、2015年3月2日19时许,全某某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南路239号海燕自行车专卖店后门铁棚子内将一辆沃雷顿牌自行车盗走,经物价鉴定为1100元。2、2015年3月12日0时许,全某某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盛大网吧里将杨某的天翼手机盗走,经物价鉴定为480元。3、2015年3月13时凌晨4时许,全某某在冷水滩区零陵中路步步高超市路口佳味多烧烤城盗窃店内现金25元。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该院以被告人全某某犯盗窃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以证实其主张。被告人全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全某某在永州市冷水滩区城区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金1605元。具体情况如下:1、2015年3月2日19时许,全某某在冷水滩区凤凰园凤凰南路239号海燕自行车专卖店后门铁棚子内盗走一辆沃雷顿牌自行车,经物价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为1100元;2、2015年3月12日0时许,全某某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盛大网吧里盗走杨某的天翼手机,经物价鉴定该手机价值为480元;3、2015年3月13时凌晨4时许,全某某在冷水滩区零陵中路步步高超市路口佳味多烧烤城盗窃店内现金25元。另查明,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全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文件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公安局机关从被告人全某某处扣押人民币8元、自行车1辆、手机1部;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全某某因盗窃手机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的决定;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全某某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4、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全某某系被抓获归案;5、辨认笔录证实了,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盛大网吧盗窃手机的人是被告人全某某;6、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全某某盗窃自行车、25元现金和手机的现场;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100元,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0元;8、证人席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工作的冷水滩区凤凰园盛大网吧有人手机被盗;9、证人汪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战友江小平的;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了他的手机在冷水滩区凤凰园盛大网吧被盗;11、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他的自行车在冷水滩区凤凰南路239号海燕自行车专卖店后门铁棚子下面被盗;12、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实了他的佳味多烧烤店被盗25元;13、视频资料证实,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全某某的过程真实、合法;14、被告人全某某亦有供述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全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全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蓓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鲁莲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