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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索淑霞与刘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淑霞,刘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664号申请执行人索淑霞,女,1961年11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昌图县付家镇。被执行人刘国臣,男,1976年6月1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村。本院在执行索淑霞与刘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8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