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素傲与马润全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素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李素傲,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李素傲申请宣告马润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马润全,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住邛崃市。申请人李素傲系马润全之妻。现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马润全于2014年3月18日因车祸受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李素傲申请本院宣告马润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李素傲为马润全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马润全之妻。2014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马润全因车祸受伤导致生活无法自理。马润全于2015年6月19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目前对被鉴定人马润全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申请人李素傲申请其担任马润全的监护人。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润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素傲为马润全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胡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