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郭桂香、尚小闯、黄红兆、黄玉枝、王秀芳、刘金与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473号申请人:郭桂香、尚小闯、黄红兆、黄玉枝、王秀芳、刘金会等被执行人: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劳人仲案(2013)4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海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贰拾壹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范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吴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