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杨水燕、詹玉英等与庄德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燕,詹玉英,庄德礼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958号原告:杨水燕,女,1965年9月25日出生,澳门居民。原告:詹玉英,女,1962年4月12日出生,澳门居民。委托代理人:朱光仁,广东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德礼,男,汉族,1984年8月5日出生,户籍地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水燕、詹玉英诉被告庄德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水燕、詹玉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水燕、詹玉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水燕、詹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87元,由原告杨水燕、詹玉英负担。审判员 杨擎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阳伟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