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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行初字第190号原告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陈紫雨。委托代理人周炳钧,男,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告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要求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履行支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法定职责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双方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紫雨律师事务所负担。审 判 长  施海红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建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