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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淑珍、黄家茂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黄家茂,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403号原告李淑珍,女,汉族。原告黄家茂,男,汉族,1952年2月1日。被告李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志鹏,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