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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执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常熟市申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申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兴执字第00085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申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蓝天家园2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沈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唐市镇河北街1号。法定代表人宋锦康,董事长。常熟市申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告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申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62618.71元,于2015年1月20日前履行6万元;2015年2月-4月每月20日前各履行5万元;2015年5月20日前履行52618.71元。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二、如果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总额262618.71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0元,由被告承担,于2015年5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常熟市第二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停产,该公司负债较多,其名下房地产、机器设备等财产已被我院查封,等待统一处理。除被查封的财产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兴商初字第00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刘允枫人民陪审员  严雪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何怡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