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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张某某等3人盗窃、邱某某、丘洪文等14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甲,张某某,丘洪文,卢某乙,黄瑞东,丘某甲,丘某乙,邱某某,戴某甲,戴某乙,吴某甲,戴某丙,吴某乙,李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终字第31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甲,男,1991年8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09年11月10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辩护人谢小岩、陈小金,福建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洪文,男,1974年5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04年3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09年9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0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区看守所。辩护人戴永琦、汤憬镕(实习),福建诺佳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乙,又名卢大庆,男,1969年7月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瑞东,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2012年5月14日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2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某甲,男,1984年9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丘某乙,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1999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0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居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岩市永定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戴某甲,男,1980年6月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戴某乙,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吴某甲,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戴某丙,男,1990年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吴某乙,男,1958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69年3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长汀县。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原审被告人王某(自报),男,1990年10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因本案于2013年10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卢某甲、张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卢某甲、丘洪文、卢某乙、黄瑞东、戴某甲、丘某甲、戴某乙、吴某甲、丘某乙、戴某丙、吴某乙、李某某、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2014)永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邱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卢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实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被告人丘洪文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五、被告人卢某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黄瑞东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七、被告人丘某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八、被告人戴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九、被告人丘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被告人戴某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一、被告人戴某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二、被告人吴某甲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三、被告人吴某乙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四、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五、被告人王某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六、扣押的不明浸泡液147桶、不明液体5瓶、甲醇26桶、氢氧化钠、不明白色粉末二袋、麻黄草20440.7千克、搅拌机二台、压榨机二台、粉碎机一台、电子称一台、车号为闽FS97**“陆风”越野车一部,由扣押机关永定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原审被告人卢某甲、张某某、丘洪文、卢某乙、黄瑞东、丘某甲、丘某乙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颖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卢某甲、张某某、丘洪文、卢某乙、黄瑞东、丘某乙、原审被告人邱某某及张某某的辩护人谢小岩、陈小金、丘洪文的辩护人戴永琦、汤憬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永定县)人民法院(2014)永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 健 彬审 判 员 苏 素 芬代理审判员 谢 梦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洪奕(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