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瑞风与林朝生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瑞风,林朝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林瑞风,曾用名林瑞芳,男,195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朝生,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瑞风与被告林朝生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瑞风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并非讼争通行权猪舍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瑞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林瑞风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晓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