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林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525号原告林某,女,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王云成,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防,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林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珍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