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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刑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怀刑初字第0013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7日经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怀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公诉刑诉(2015)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邓诗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8日至1月12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怀宁县黄墩镇黄墩商贸城步行街租用一间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并在店内摆放6台(共有2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12日晚,程某甲经营的游戏机室遭到李某某等人(另处)的打砸,店内摆放的游戏机等物品被损毁。当晚,公安机关接警后查获游戏机室,并在现场扣押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6台和赌资15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怀宁县人民检察院对以上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8日至1月12日,被告人程某甲在怀宁县黄墩镇黄墩商贸城步行街租用一间门面房经营游戏机室,并在店内摆放6台(共有20个独立的操作单元)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2015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程某甲经营的游戏机室遭到李某某等人(另处)的打砸,店内摆放的游戏机等物品被损毁。当晚,公安机关接警后查获被告人程某甲经营的游戏机室及其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在现场扣押游戏机6台和赌资15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物证:赌博机6台(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证人程某乙、郑某甲、丁某某、华某某、郑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租用场所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以上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程某甲用于开设赌场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六台、赌资人民币十五元。以上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