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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国兵与吕二庆、陈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兵,吕二庆,陈广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兴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张国兵。委托代理人沈平。被告吕二庆。被告陈广敏。原告张国兵诉被告吕二庆、陈广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许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兵诉称:原告于2010年先后向被告吕二庆供应黄豆,累计货款52万元,至2014年底被告吕二庆还款总计385000元,仍结欠原告货款135000元。2015年1月13日吕二庆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口头约定2015年3月6日全额支付,但被告吕二庆至今未付,被告陈广敏与吕二庆为夫妻关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3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吕二庆未作答辩。被告陈广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国兵与被告吕二庆之间发生黄豆买卖业务,由原告供应吕二庆黄豆。2015年1月13日,被告吕二庆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张国兵黄豆款人民币135000元。”因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来院。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吕二庆出具欠条后支付过1万元,目前尚结欠货款125000元,至今未付,故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因两被告没有到庭,致未能调解。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居住证信息证明、欠条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结欠其货款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吕二庆出具的欠条作为证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根据欠条内容,被告吕二庆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35000元,庭审中原告确认在吕二庆出具欠条后收过1万元,故扣除后仍结欠125000元。被告吕二庆向原告购买货物后未能及时付清货款是引起纠纷的原因,被告陈广敏与吕二庆系夫妻关系,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要求两被告共同给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规定视为其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二庆、陈广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兵支付货款人民币12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元,财产保全费1195元,合计人民币2695元,由原告张国兵负担200元,被告吕二庆、陈广敏共同负担249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249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吕二庆、陈广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国兵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