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思凤与刘志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凤,刘志平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244号原告:李思凤,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刘志平,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现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李思凤诉被告刘志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思凤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思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思凤撤回对被告刘志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李思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