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杨贝、韩素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杨贝,韩素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汇丰街215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服务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跃卿,该服务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王龙,该服务社信贷员。被告杨贝。被告韩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杨贝、韩素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