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杨贝、韩素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杨贝,韩素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汇丰街215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服务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杨跃卿,该服务社信贷员。委托代理人王龙,该服务社信贷员。被告杨贝。被告韩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诉被告杨贝、韩素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阳县农户自立服务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淑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