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松峰与常建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松峰,常建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范松峰,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乔,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建怀,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松峰诉被告常建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