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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范松峰与常建怀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松峰,常建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范松峰,男,汉族,1977年8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伟乔,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建怀,男,汉族,1963年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松峰诉被告常建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欲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杨军献人民陪审员  刘新宽人民陪审员  宗亚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常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