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仲景北路。负责人:王建涛,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传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晓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负责人:吴文光,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玉平,河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付才,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南阳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于2014年11月26日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支付垫支的赔偿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宛龙高民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平安财险南阳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安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传海,人民财险南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付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3日23时13分,高策驾驶邱旺亮所有的豫R×××××号越野车沿南阳市独山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白河大桥北头时,与沿白河大桥自南向北的、朱庆龙驾驶的豫R×××××号比亚迪轿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大队认定,高策负事故主要责任,朱庆龙负事故次要责任。邱旺亮所有的豫R×××××号越野车在人民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险,2014年5月28日邱旺亮将人民财险南阳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人民财险南阳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122037元。原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宛龙民二初字第116号民事调解书,由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一次性赔偿邱旺亮各项损失8万元。2014年11月26日,人民财险南阳公司将8万元保险金向邱旺亮支付完毕。邱旺亮所有的豫R×××××号越野车的维修费及配件为114917元。朱庆龙驾驶的豫R×××××号车在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保险期间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5月23日。原审法院认为:高策驾驶邱旺亮所有的车辆在道路行驶中,与朱庆龙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高策负事故主要责任,朱庆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中,朱庆龙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因此邱旺亮的车损应当有平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依照其与邱旺亮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对邱旺亮理赔8万元,而且该数额并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因此,对于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上述垫支费用,应当��本案平安财险南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向人民财险南阳公司支付8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垫付费用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平安财险南阳公司上诉称:人民财险南阳公司所承保的车辆在其���投保有车损险,且该车辆承担主要责任,由人民财险南阳公司承担其承保车辆的车损,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现人民财险南阳公司起诉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承担民财险南阳公司应当承担的车损属无理取闹,故请求对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人民财险南阳公司辩称: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符合本地裁判标准,请求维持。本院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给邱旺亮所有的豫R×××××号越野车造成了122037元的损失,经过诉讼,双方调解人民财险南阳公司一次性赔偿邱旺亮各项损失8万元,且也已经向当事人予以赔偿完毕,该损失应先由交强险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在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该8万元损失未超出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所承保的车辆的交强险总���额。故原审判决平安财险南阳公司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平安财险南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魏春光审判员 沈 飞审判员 马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