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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吕秋林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秋林,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吕秋林。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5170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章莉莎新昌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签发拟稿人陈杭英事由执行裁定书案号(2015)绍新执民字第1558号主送当事人抄送申请执行人:吕秋林,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709280938),汉族,户籍地址新昌县城关镇钦寸村334号,现住新昌县羽林街道丽都花园一区七幢342室。被执行人:XX,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720216847X),汉族,住新昌县新林乡龙皇堂村孟冢坞4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51700元,或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章莉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