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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青松与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青松,孙仕贵,马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265号申请执行人唐青松,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仕贵,男,汉族。被执行人马义红,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唐青松与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零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孙仕贵、马义红的房屋,但该住房估价远远超过案件标的额,故暂不宜处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零民初字第12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