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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0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陈玲与魏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587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魏某,男,汉族,农民。原告陈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晴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李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