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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孟海鹰与刘保利、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向春,史喜军,韩桂花,史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秦向春,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史喜军,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韩桂花,女,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系被告史喜军妻子。被告史福,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2015年6月12日,本院受理了原告秦向春诉被告史喜军、韩桂花、史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莎日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向春、被告史喜军、史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桂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海鹰因被告刘保利于2014年6月18日向其借款100000元未偿还,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月承担2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刘保利于2014年6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约定借款期限为20天,如逾期不能按时偿还借款,自合同期届满之日2014年6月28日起按照本金每日承担200元的违约金,直至借款还清为止。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借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折合成月利率为60‰),被告应从合同期届满之日即2014年6月28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给付违约金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刘保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保利、赵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孟海鹰借款本金100000元并给付违约金,违约金从2014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孟海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被告刘保利、赵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莎 日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吾日才胡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