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七民初字第9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汪映海与甘肃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映海,甘肃省肿瘤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90177号原告汪映海,男,汉族,1952年出生,兰州铝业分公司退休人员,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甘肃省肿瘤医院,住所地兰州市小西湖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夏小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伟珺,北京市齐致(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映海诉被告甘肃省肿瘤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汪映海称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映海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映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汪映海承担。审 判 长 杨俊利审 判 员 钟利平人民陪审员 杜春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雪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