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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林琳与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林琳。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小毛,经理。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46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9.98平方米)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上述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烟台中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XXX号房屋(建筑面积79.98平方米)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