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娜与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娜,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李娜。被告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汉口路8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6号。原告李娜诉被告青岛明宇置业广场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主体错误,因此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记员XX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