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执字第1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辽中县运达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辽中县运达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中执字第18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负责人李季,系行长。被执行人辽中县运达种猪繁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艳萍,系经理。地址:辽中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中县支行与被执行辽中县运达种猪繁育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辽中县运达种猪繁育有限公司财产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1、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民二初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财产查明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孙玉杰执行员 于 洋执行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月××日书记员 赵相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