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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雪平与众影盛视(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3909号原告张雪平,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颀,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锐,天津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影盛视(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南京路349号-1808内01室。法定代表人程楠,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刚,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慧,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雪平与被告众影盛视(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玉铭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雪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颀、张锐,被告众影盛视(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程楠及委托代理人秦刚、杨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25日,原告接到被告电话及短信通知,要求原告作为行业代表参加《新兴产业助力企业新经济》天津创新商业模式专场发布会,并声称该会议由政府组织,意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扶持,被通知者不得缺席。原告因此将自己的信息告知被告,并于2015年3月28日下午在天津远洋宾馆参加该发布会。会议上,被告极力向原告宣传云端APP,利用其自身优势,诱骗原告与其签订《云端APP服务合同V2.0》。原告因相信会议组织者,虽自己对手机客户端专业知识等知之甚少,在被告的极力鼓动下,注册了《中国劳务服务网》,支付了4万元服务费,并在被告的诱导下书写欠条。后原告得知,此会议非由政府组织,而是被告虚借政府名义实施的欺诈行为。故原告起诉要求撤销原、被告签订的云端APP服务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4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于2015年3月28日签订的《云端APP服务合同V2.0》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完成中国劳务服务网云端APP的提交审核、注册备案及平台开发服务,在合同签订及履约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及违约行为,而原告在尚欠服务费58000元的情况下,无端要求撤销合同。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短信截图,证明被告通过短信形式向原告发出欺诈性质的邀请短信。2、短信截图,证明原告已经成功注册中国劳务服务网。3、欠条,证明原告在被告诱导下在欠条上签字且已缴纳40000元服务费用。4、照片,证明被告渲染的会场气氛具有明显的欺诈性质。5、乔雅丽证人证言,证明被告组织宣传活动及签订合同过程有意识对原告进行欺骗。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云端APP服务合同V2.0》,证明原、被告之间的真实合同关系及被告收取服务费的构成及出现单方违约情况时违约责任的相关约定。2、代理合作协议,证明被告具有从事云端APP服务的从业资格。3、深圳市网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及移动互联网企业联盟暨国家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官网网站截屏,证明被告依合同约定已经为原告完成云端APP的提交审核、注册备案及平台开发服务的事实。4、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及发票,证明被告向案外人深圳市网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预付审核及注册费用的事实。5、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中国中小企业合作国际合作协会官网截屏,证明深圳市网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移动互联网企业联盟的发起及常务理事单位暨深圳市网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网页截屏,证明深圳市网聚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的主体资格。7、欠条,证明原告欠被告服务费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云端APP服务合同V2.0》,约定:乙方(被告)为甲方(原告)提供云端APP服务(云端APP名称为中国劳务服务网),服务年限5年,服务费总额98000元等内容。原告及被告授权代表邱国良均在该合同上签字确认。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40000元。另查,原告为被告出具欠条内容为“张雪平今欠众影盛视(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58000元用于注册移动互联网企业联盟APP“中国劳务服务网”。尾款58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下午4点前交齐,逾期定金不予退还。再查,2015年3月28日,原告成功注册中国劳务服务网。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云端APP服务合同V2.0》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证据均无法证实被告假借政府名义存有欺诈的行为,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故原告要求撤销《云端APP服务合同V2.0》并返还4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雪平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雪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玉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玮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