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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商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邵春琴与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春琴,陈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商初字第883号原告邵春琴。委托代理人童建亨,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秀芬。委托代理人朱有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春琴与被告陈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春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春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800元,由原告邵春琴负担。审 判 员 项李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张筱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