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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胡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保字第221号申请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胡彬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南方华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胡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胡彬价值100000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胡彬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思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