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4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林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林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4114号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芙蓉南路169号。注册号610133100004112。法定代表人郭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茵,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林玲,女,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元(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承担762元,下余762元由本院退回原告西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