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鄢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鄢民初字第778号原告孙某,女。委托代理人,毛志鸿,沈丘县老城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原告孙某因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于2015年7月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某及委托代理人毛志鸿、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相识并结婚,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加上被告游手好闲不努力工作挣钱养家,未尽一个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且酒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对原告年迈的父亲也实施殴打。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孙甲、三女孙乙由原告抚养,婚生长女郑甲由被告抚养,被告支付原告抚育费600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帮助款50000元整;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某辩称:离婚我不同意,俺三个孩���大的都十二三岁了,小的还不到两岁;我是2014年二三月份去新疆打工的,原告也领着孩子在那,她今年的三四月份才领着孩子从新疆回来。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1日依法登记结婚。2003年3月12日生育长女取名郑甲,2009年4月12日生育次女取名孙甲,2013年9月18日生育三女郑乙。生育三个女儿后,随着家务琐事及花销的增多,双方时有矛盾发生。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夫妻共同生活多年,双方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和家庭关系。原、被告虽产生一些隔阂,希望双方能够宽容对待彼此,理智冷静对待矛盾纠纷;被告郑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以后要努力挣钱养家,改掉以前的坏毛病;三个女儿年龄尚幼,双方更应努力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为孩子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环境。双方矛盾的产生,是缺乏沟通所致,感情亦未到不可挽回的地步;双方应相互珍惜,彼此之间多一点关心和理解,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郑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湘云人民陪审员  李全利人民陪审员  葛瑞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