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段德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段德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康,该村村委主任。被告段德山。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段德山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7月16日以被告已将占用在村委院内的杂物自行清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祁县城赵镇苗家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