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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诉前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王保新与王保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保新,王保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诉前保字第137号申请人王保新,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王保坤,男,197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人王保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保坤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二巷43号房屋一处及院落,并已提供王保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福楼604室房屋一套(怀远县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保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保坤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城关镇淮海二巷43号房屋一处及院落。查封期间交由王保坤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二、查封王保新所有的坐落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三桥路东铭居福楼604室房屋一套(怀远县房地权证怀私字第××号)。查封期间交由王保新看管、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抵押。申请人应于本裁定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季 诚审判员 宋家武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珺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