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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某、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20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吸毒于1999年5月2日被强制戒毒六个月。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12时许,叶某行经被告人陈某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五村人民路下首的“XXX”养鸡场前时,被从该养鸡场跑出来的狗所吓,遂与被告人陈某发生口角,并殴打被告人陈某后离开。随即,被告人陈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妻子林某,林某同一起吃饭的被告人蔡某等人来到现场。后被告人陈某、蔡某等人到董五村人民路下首一菜园里找到叶某,被告人陈某、蔡某等人殴打叶某,并在其倒地之后踢、踩叶某的背部、腰部等部位,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主要损伤为左侧第11肋骨骨折,第1、2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5年3月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13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同月16日,被告人陈某、蔡某调解赔偿被害人叶某人民币10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报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强制戒毒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蔡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蔡某能自首,均已调解赔偿,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