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敦淑与苏茂龙身体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敦淑,苏茂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57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敦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茂龙。再审申请人陈敦淑因与被申请人苏茂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6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敦淑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陈敦淑并无过错,一、二审判决认定陈敦淑作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减轻了侵权人苏茂龙的赔偿责任,属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审理过程中,苏茂龙并未在一审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一审委托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曾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了退案说明,此时应认定苏茂龙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了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又于2014年2月20日继续委托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费用审核、住院必要性鉴定等,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应予纠正。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苏茂龙提交意见称,本案纠纷的发生,陈敦淑具有过错,应减轻苏茂龙的责任,一审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陈敦淑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经审查查明,陈敦淑与苏茂龙系同村村民。2013年7月23日上午7时许,陈敦淑与苏茂龙因矛盾先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抓扯,在纠纷发生过程中苏茂龙用锄头将陈敦淑打伤,苏茂龙亦摔倒在田坎下受伤。陈敦淑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苏茂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陈敦淑对本案纠纷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能否减轻苏茂龙的赔偿责任问题。2013年7月23日陈敦淑与苏茂龙纠纷发生后,陈敦淑曾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报警,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大石派出所对陈敦淑、苏茂龙以及证人朱太源、伍义均、李园园分别作了询问笔录。苏茂龙陈述称“我在自家联产地里挖土,陈敦淑说是挖的她家的土”、“陈敦淑说我挖了她,还捡起泥巴、石头和南瓜掷打我”等,陈敦淑陈述称“开始我第一次路过时,看到苏茂龙在挖背坎,我说他把背坎挖得太多了,苏茂龙说挖的是他的田”等,李园园、伍义均和朱太源均证实,陈敦淑捡起泥土向苏茂龙扔去,在纠纷发生过程中,双方均使用了一些谩骂性的语言。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陈敦淑与苏茂龙双���纠纷发生的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陈敦淑与苏茂龙之间先是发生口角,尔后矛盾激化,双方发生抓扯,最后致纠纷中双方均受伤,应认定陈敦淑的行为对其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一审判决酌定陈敦淑自行承担40%的责任,苏茂龙承担60%的责任,二审判决予以维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陈敦淑��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第二,关于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错误问题。2013年10月17日,一审法院在第一次法庭审理过程中,苏茂龙认为陈敦淑受伤治疗存在扩大治疗的嫌疑,经一审法院释明后,苏茂龙在该次庭审结束后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亦组织双方当事人选择确定了鉴定机构。在委托鉴定过程中,接受鉴定委托的鉴定机构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因鉴定申请人苏茂龙未及时缴纳鉴定费,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曾于2014年1月20日发函作退案处理,但随后苏茂龙于2014年1月22日通过一审法院向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交付了鉴定费用,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遂继续接受委托,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审法院亦组织了双方对重庆市獒鉴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开庭质证。2014年4月28日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明确询问:“��敦淑,在鉴定过程中有无程序违法的情形?”陈敦淑答:“对鉴定没有什么,但是我现在还是头痛,无法做活,我受伤后,我的损失很大”。陈敦淑的委托代理人亦明确陈述“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虽然鉴定程序没有问题,但是我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2014年5月28日,一审法院对陈敦淑进行了询问,法官明确询问陈敦淑:“司法鉴定意见书在作出过程中程序是否不公正?”陈敦淑明确回答:“我没发现程序上有问题,反正我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当事人选择鉴定机构以及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等权利,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并不存在程序错误情形,陈敦淑及其委托代理人亦多次明确表示一审鉴定程序并无违法情形。陈敦淑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亦不成立。综上,陈敦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敦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晓龙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代理审判员  谭 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鲍昊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