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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非执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蔺杏鹏、任亚青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蔺杏鹏,任亚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赞非执字第127-2号申请执行人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蔡占军,任局长。被执行人蔺杏鹏,农民。被执行人任亚青,农民。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5)0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费用,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5)01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