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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江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小名:李九),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合江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5)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合江县合江镇建设路下段172号二楼开设山海电玩城,并在电玩城内多次设置鱼儿机、草花机等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获利20000元。在其经营期间,侦查人员三次从该电玩城查获鱼儿机等赌博游戏机,共计54台。经认定,从山海电玩城查获的鱼儿机、草花机等系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5年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自动到合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合江县公安局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证人伍某某、牟某某、张某某、张某甲、胡某某、许某某、范某某、税某某、梁某某、赵某某、赵某甲的证言、2014年11月20日合江镇派出所对山海电玩城进行查获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销毁记录、销毁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2014年12月21日合江镇派出所对山海电玩城进行查获的受案登记表、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销毁照片、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2015年1月8日合江镇派出所对山海电玩城的检查笔录、对废旧回收站的检查笔录、销毁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泸州市公安局关于认定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人员的通知、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暗访视频、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的情况说明、李某某、伍某某、牟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辩称,鱼儿机是六人座并非八人座,公安机关认定的赌博机数量有误的辩解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查获赌博机时,有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销毁记录、销毁照片等证据证实,虽被告人并未签字确认,但检查时均有证人在场,公安机关检查、销毁行为合法,上述客观证据均显示鱼儿机是八人座,公安机关认定的赌博机数量无误,故对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案发后,被告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现实表现,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二、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罗太平代理审判员  陈小容人民陪审员  李洪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