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执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朱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华伟,颜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界执字第00264号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朱华伟,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颜凤春,女,198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朱华伟、颜凤春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华伟、颜凤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行非审字第0002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牛霏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