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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英与被告黄建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黄建设,赵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王玉英,女,196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黄建设,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赵芮,女,1986年0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建华西路60号银狐大厦。负责人华洪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士高,该公司员工。本案在审理原告王玉英与被告黄建设、赵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玉英于2015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建设、赵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英撤回对被告黄建设、赵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玉英承担。审判员  王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