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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陆惠英与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惠英,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震民初字第00595号原告陆惠英。委托代理人白晓明,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环湖路、真诚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廖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惠英与被告苏州市七都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惠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90元,由原告陆惠英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钟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