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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商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春辉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辉,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613号原告陈春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马道街151号4号楼3-302室。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苏中北路4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丛延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