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犹明康与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犹明康,罗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095号原告犹明康,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阮万红,女,1981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罗健,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犹明康诉罗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此案,原告犹明康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犹明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犹明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犹明康负担(已交)。代理审判员 徐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