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庞二民与魏四平等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庞二民,刘巧真,驻马店市中赢置业有限公司,魏四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庞二民,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巧真,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上述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中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爱莲,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四平,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上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古炜华,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庞二民、刘巧真与上诉人驻马店市中赢置业有限公司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二民、刘巧真及其委托代理人黑连河,上诉人驻马店市中赢置业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魏四平的委托代理人古炜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等用于非农业建设等。本案庞二民的宅基地性质不明,是否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不清。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向当事人释明诉权,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4)上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东审 判 员 丁贺堂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