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继尧与李金朋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继尧,李金朋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1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继尧,男,满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迟景华,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朋,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李玲玲,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上诉人唐继尧与被上诉人李金朋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皇民二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唐继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继尧原审时诉称,由于李金朋对我房屋造成侵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灯管7元。诉讼费李金朋承担。李金朋原审时辩称,唐继尧所说不属实。2014年9月,我方只是对房屋进行简单装修,厅里和卧室铺设了地热,在地面上盘的水管,没有刨地,铺沙子时往下渗了点水把墙阴湿了,唐继尧让我方给重新刮大白,并要求赔偿1万元。厅和南卧室的间壁墙砸了,卫生间的墙砸了按了拉门。小北屋改的拉门,把间壁墙砸了。阳台重新换的窗户,烟道和排风没有堵。我不同意赔偿请求,我已经给唐继尧赔了300元刮大白钱。原审经审理查明,唐继尧系坐落于皇姑区歧山路私房所有人。李金朋系坐落于皇姑区歧山中号室业主。彼此为楼下、楼上邻居关系。2014年9月期间,李金朋对其家中的进行装修,其装修范围包括将室内间壁墙全部拆除,并将通风烟道堵死,排风道改变原设计路线,同时,在大部分水泥地面上铺设地热。从目测观察造成唐继尧客厅顶棚多处有水渍湿痕,而且现唐继尧家墙壁及顶棚有墙皮脱落和裂纹的现象。唐继尧于2014年9月间因灯管损坏而更换支付7元人民币。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因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继尧于2015年1月4日诉至原审法院,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唐继尧曾申请因李金朋家室内拆改造成唐继尧房屋室内损害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因鉴定机构认为唐继尧的申请范围实已超过该机构的鉴定能力,故退回原审法院,唐继尧知悉该情形后未重新申请鉴定。原审法院认为,唐继尧目前的请求包含着两个内容,一类是指要求李金朋家将其室内的建筑结构恢复到未装修前的建筑设计状态,另一类要求对李金朋家室内的墙皮脱落的现象给予恢复,从而达到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目的。通过庭审陈述、举证诉讼活动,应当识别本案的法律关系属于因李金朋家装修房屋,而引发的相邻防免关系及实际侵权行为的侵权法律关系。本案李金朋的装修行为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范围。同时也不属于证据规则第四条所规定的八类举证倒置的范围。故仍应由唐继尧对于侵权事实的存在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这类证据只要达到极高可能性即可。结合本案事实,唐继尧不能免除对于李金朋装修后存有对唐继尧家庭房屋具有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并应提供给唐继尧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但唐继尧目前并未提供该类证据。本院在无任何鉴定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判定损害后果的具体情况,进而不能依照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责令李金朋进行恢复间壁墙及地面,但是李金朋将排烟道堵死及排风道改变的行为,属于侵犯了公共设施且直接侵犯唐继尧的使用权利。对于该类侵权行为,李金朋应予恢复原状。现唐继尧家南北屋及厨房天棚有不同程度的墙皮裂纹及脱落、灯管损坏现象。因李金朋庭上表示同意给唐继尧家室内粉刷及赔偿,且李金朋家有此类要求,故原审法院应予准许。对唐继尧房屋建筑损害的程度,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告诉。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金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歧山中路房屋室内排烟道及排风道恢复至原建筑设计状态。二、李金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唐继尧灯管更换费用7元。三、李金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唐继尧室内南、北屋及厨房墙壁进行粉刷。四、驳回唐继尧、李金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金朋承担。宣判后,上诉人唐继尧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金朋的违法行为未经任何部门审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有的私自拆改合理合法。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理由不充分。1、请求依法判令李金朋对拆除的承重墙、卫生间恢复原状,对厨房改卫生间、阳台扩宽恢复原状。2、请求依法判令拆除地热,恢复原状。3、请求判令自来水、煤气管线恢复原状。4、请求撤销原判第三项,改判赔偿直接损失。5、诉讼费用全部由李金朋承担。李金朋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我家不存在违规改造,无法恢复原状。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唐继尧主张本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本案中李金朋的装修行为并非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高度危险活动范围。同时也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八类举证倒置的范围,举证责任仍应由唐继尧承担。本案中,唐继尧主张因李金朋家室内装修改造给其造成影响,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墙体开裂等情况系李金朋家装修行为所致。此外唐继尧主张李金朋存在拆除室内墙体、将厨房改为卫生间、阳台扩宽、改造自来水、煤气管线等问题,但其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李金朋家的上述行为而产生损失或生活因此而受到影响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金朋亦否认其存在擅自拆改行为,故其主张对上述部位恢复原状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唐继尧要求将李金朋家改造的地热恢复原状的问题。本院认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就地热改造的问题对李金朋家作出了责令改正决定,故在本案中对唐继尧的该项主张本院不再进行处理。关于唐继尧主张应撤销原审判决关于对其室内南北屋及厨房墙壁进行粉刷的判项,改判赔偿直接损失的主张。双方当事人对于唐继尧家室内南北屋及厨房墙壁出现墙皮裂纹和脱落的情况均认可,且李金朋同意给唐继尧家室内南北屋及厨房墙壁进行粉刷,而唐继尧家也有实际需要,原审法院亦判决李金朋对唐继尧室内南北屋及厨房墙壁进行粉刷,唐继尧虽主张判令赔偿直接损失,但因原审法院已经判决李金朋对唐继尧室内南北屋及厨房墙壁进行粉刷,李金朋已经承担了侵权责任,故唐继尧要求赔偿直接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唐继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悦审 判 员 范猛代理审判员 杜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桂芸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