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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甲。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东海县黄川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前相处较短,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后夫妻双方一直未能建立起和谐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4年11月14日起诉被告离婚,但贵院未于支持。且被告婚后经常无故打骂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原被告长期分居,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在东海县黄川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大女儿王某乙。1989年生育一女名叫王某丙,一子名叫王某丁。原告曾于2014年11月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2014)连东白民初字第0049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